请问律师:在公交车卖票,稽查查票时售票员在座位上拿一张用过的票,稽查说侵占公司财产开除售票员(查的时售票员包里身上都没有用过的票:公司规定使用用过的票,少给不给乘客票是贪污)劳动仲裁员不支持非法解除合同不补偿。公交车售票每天工作15-16小时罢工时新闻媒体曝光过(超时加班)周末不是双倍,法定节日不是3倍,劳动监察大队回复:巴士公司的超时加班,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未按规定支付工资,投诉4属实,仲裁员说不能作为证据,工资条上法定节假日118元/天,按深圳最低工资标准应为6百多元,仲裁支持公司算的标准。盼望律师指点怎么能维护劳动利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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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省律师
同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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