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员工张众文自2011年4月1日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起止日为: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于2012年4月1日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后劳动合同起止日为:2012年4月1日--2017年3月31止,合同签订之日起该员工的标准工资为1800元,其中基本工资:1440元,绩效工资:360元,并于2014年为该员工调整工资为2000元每月,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安排乙方执行综合工时制度。该员工与2015年1月21日因办理退休手续需要社保减员时向单位提出离职申请,共在职日期为3年9月20天,在职期间该员工的上班时间为晚21:30--早7:30(10小时),该员工在职期间未有一天休息(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我公司已按照3倍加班工资支付乙方工资),另,单位每月给该员工夜间补助300元,且,该员工在职值夜班期间可以睡觉,不属于全天盯班人员,目前该员工提出自己每周上班时间已超出国家《劳动法》相关规定,要求单位对自己超出工作时间部分给予补偿。 1、就该员出勤情况,是否应该给该员工计算为加班? 2、如果计算为加班,应该如何给该员工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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