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和太太于2015年1月17日到某楼盘咨询在销商铺。销售人员告诉我们,商铺因土地抵押暂不能备案,这是正常现象。我咨询其他房产界工作人员才知土地抵押不影响商铺备案,但商铺抵押才会影响,这属于二次抵押,是开发商资金很紧张的时候的万不得已的策略。在我们追问下,销售承认了所有商铺都是属于抵押状态。我们对这点表示担心,当场离开。18日上午我接到销售人员电话,称在售所有商铺在2015年2月底一定会全部解押,并承诺我们可以先交部分房款,解押后再交全款,如果2月底不解押,则我们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所有钱款并追加利息。下午我们再次到销售现场,跟销售人员商谈好商铺总价,交款时间和我们重视的解押时间等重要问题,销售人员承诺会将这些内容写进合同,但未向我们出示合同及补充协议。我们现场签了认购协议并交了5万元定金并约定1月24日协商并签定正式合同。1月24日我们第三次到售楼部准备协商签署合同,但我们发现合同和合同补充协议有非常多的条款一味保护开发商利益,对买受人很不利。我们要求更改这些内容,但开发商告知此合同和补充协议是已经在房管局备案的,不能更改或添加一个字,我们之前商谈好的2月底之前必须解押否则我方有权解除合同等条款也一概不加。我们觉得有欺诈嫌疑,要求退定金,但被告知认购协议上的条款规定定金不退(认购协议上有开发商已向我们出示了合同及补充协议并约定什么时候付款,但是实际上当天并没有给我们出示合同及补充协议,直到今天我们才看到,我今天问他们为什么当时不出示给我们,他们都不回应,只说大家都这样的,相关过程我已录音)。我想请问这种抵押的房产能同时出售给我们吗?不会涉及一房两卖吗?如果打官司,我们能打赢吗?如果我们要求修改明显显失公平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条款,胜诉的可能性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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