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岳父2006年农历正月初三在一起交通事故中重伤住院救治一年零一天于2007年农历正月初四死亡,期间医药费共计花了十多万元,均由受害者自行承担。事故原因是肇事者酒驾摩托车撞上骑自行车的我岳父,造成颅内损伤积血严重住院治疗。当时交警判定对方负全责,可在住院期间向肇事者讨要医药费时对方都以没钱为由拖着。而且法庭那边也迟迟没有开庭,在我岳母两次催促下,十个月过去了法庭才通知我们开庭,庭长建议我们私了,后来因肇事者家里经济条件也不好,没有赔偿能力,当时经协商只赔付四万元私了,最后签了协议。四万元分三次三年内给清,签协议当天给了16000元,在医院用完这16000元之后,又向对方索要剩下的,但对方一直不给,没办法因无力承担费用而出院,这样在家住了一个多月后因反复发高烧再送住医院没几天就去世了。这一年来医药费就花了十多万元。现在想想这个协议很明显是显失公平的。我还有机会重新诉讼这个案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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