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北京的上市公司A,在沈阳设立一个名义上不卖货的店面作为产品展厅,也租有库房,但在实际运营的一年多的时间里,公司上层领导明确指示沈阳区域的市场业务人员兼职管理店面,这些业务人员并没有会计,出纳等资格。设立展厅后,该上市公司分管领导明确指示,不要办理营业执照不要大张旗鼓搞开业,进而偷偷的将展厅以及库房里的所有货物卖出,没有任何纳税,同时也没有给客户开具发票,展厅也没有任何公章,第一请问这是否涉及偷漏税。第二,期间由于没有专职会计,展厅所收受客户货款都是通过一个业务人员个人的储蓄卡,将货款转账至北京总公司,一年多以后请问该公司以审计部的名义查看员工个人流水明细,是否侵犯员工公民个人权利,员工个人是否可以拒绝?

辽宁-沈阳 发表于:2015-01-28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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