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8月21份发生的的案件,一家和邻居发生纠纷,至对方死亡,公安局处理意见是,未满12岁,赔偿对方1万元,钱交到了公安局(后来得知对方不满,认为是我父亲犯罪,没有去拿钱,非要把罪名按到我父亲头上),交完钱后,事件告一段落,94年,公安局又找我们回去重新开始调查的,重新录口供,结果还是和以前一样,又让我们回去,95年,公安局又让我们回去一次,重新调查,录口供,97年又找了一次,又回去了,但这次回去没录口供,就简单问了几个问题,让我们走了,从97年往后就再没有找过我们,到了2015年1月27日,即墨法庭给我打电话,让我回去领了一张传票,诉讼请求是,赔偿他们经济损失130万,事实与理由是:93年8月纠纷发生的争斗,被告人致他家人死亡,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并且附带了两份证据,一份是案情说明,是由当地公安局出具的,内容大致为:93年发生的纠纷打斗案,致其中一人死亡,因无证据确认是谁最终致死者死亡,此案我局仍在侦办中,有关本案所涉及民事赔偿部分,可先行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落款日期是2011年,还有一个撤销案件决定书,内容为:我局办理的93年故意伤害致死案,因我父亲无犯罪事实,根据第161条规定撤销此案,落款日期是2014年11月份,也是公安局出具的,我想问一下,这个案子法庭是否会支持,如果支持,赔偿款怎么计算? 九三年的事,当时我们也赔付了,当时派出所让赔这么多,对方家虽然没收这个钱,但这个钱也没退回到我们手里,这些年我们也没收到要求民事赔偿的东西,我们按照派出所的意见陪的钱一直在派出所放着,是他们没去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证明案件一直在侦办中,这应该是拖久了赔偿的关键吧,既然九三年不满民事赔偿部分,为什么不九三年上诉,拖到现在才上诉,究竟应该按现在的赔还是按照原来的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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