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客户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原来是两个人合伙的,现在由一人接手,接手我对我的货款数量进行了核对,并确认了数量,从2014年7月12日到现在陆续有支付过几次货款,到2014年12月4日乙方法人代表用笔在我送货单上注明还欠我多少钱。现在因为乙方去收货款时,乙方客户要求乙方公司以前合伙人保证不会重复收款才愿意将货款支付,(注:这笔订单是乙方以前合伙人销售的),而乙方以前合伙人拒绝保证,至上此货款不能收回。这事以后乙公司以之前合伙人没有交接清楚帐务为由拒绝支付我的货款,要求我把乙方公司以前合伙人找回来为乙方公司处理好帐务才肯给我付款(注:乙方以前合伙人是我朋友),请问他们的要求合理吗? 我应该怎么样收回我的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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