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大家好,我有个问题想咨询一下:假设甲方是某单位一正式员工,甲方的单位集资购房,对于不买房的的员工单位给于14900的补助,甲方领了这钱后,乙方(乙方不是该单位员工)想买甲方指标购房,于是乙方拿自己的钱给甲方单位补了14900,并与甲方签订了购买指标协议:乙方再付给甲方19000元。但是房子的户主是没有办法变更的,还是甲方。后来,甲方的单位又发14900的购房补助,请问律师专家,单位又发这钱应该给谁啊?(现实中甲方拿上钱后,乙方执意向甲方索要,说那是他补得钱!)期待专家的回答!

山西-吕梁 发表于:2015-02-04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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