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了个二手房,原房屋是央产房,已购公房,86年建成的,通过查证,其单位有可能没缴存公维或者缴了没有分账户,不给查余额。现在过完户了,办理物业交割,但是原房主无法提供公维资金缴存的凭证。我要求他写个声明,同意将余额无偿转移过户,顺延给我。他不写,因此导致无法交割物业。 我的诉求:他必须同意过户余额给我,我自己缴交割日之后的费用;他单位仍然负责我房产的公维。 矛盾点:他不查余额、也不写声明,不配合过户或查余额。 请问:1、他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我是否可以追偿?要求他赔付我违约金?滞纳金? 2、他这么拖着,我还能怎么办?
人
发表于 2015-03-05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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