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湖北黄石的,去年骑摩托车回家与一横穿马路的行人发生碰撞,致行人颅脑骨折,我受轻伤,住院治疗了一个月,他的医疗费用总数为62300多,我住院3天,医疗费3000元,他的医疗费我已经出了4万元,我证照齐全,买了交强险,交警队认定我与行人负同等责任,因我是机动车所以负担%60,行人%40,现在行人已经出院并做了伤残鉴定,鉴定为十级伤残,他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我是第一被告,保险公司第二被告,他起诉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等费用合计146250元,我想问一下他这诉求合理吗?我需要自己再请律师吗?我问了一下别人,有人说不用再请了,有保险公司的律师出庭,我自己出不了多少钱,但是我还是有点担心,如果保险公司不认可他的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怎么办,是否需要我出,主要是我可能还要承担多少责任和费用
人
同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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