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职工李某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于2011年被开除,李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我单位败诉,裁决撤销我单位开除文件。我单位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调解,于2012年9月29日下发调解书,调解书内容:一、鉴于被告李某经济困难,原告我单位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补助被告李某8万元;二、双方为此永无纠缠。 现李某又申请劳动仲裁,说法院的调解书并未协议或法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仍在,要求补发2011年至今的工资;补交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生育险、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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