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二房东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押一付三,且需要提前一个月交纳下一季度的房租,即2月底交纳4、5、6月房租;但签合同当时我没仔细看,就签了个名。就在3月初,二房东突然对我说,“你违约了,限你十天之内找到房子搬出去”,二房东的理由是我没有在二月底交纳4、5、6月的房租。现在二房东擅自把房门的锁换了,导致我进不去房子,但是我已经交了1、2、3月的房租,按理说,我有权住到3月底再搬走。我已经和二房东沟通了好多次,该说的不该说的,都说给他听了,他仍然坚持不让我进去住。大家说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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