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原来是一个国营企业员工,84年职工大学毕业后分到原单位工作。但当时单位竟然以双向选择为由,迟迟不给安排工作,也不发工资,直到2002年因“并轨”解除劳动合同。问:单位是否违反“劳动法”和“合同法”?我应该怎样获得赔偿?劳动仲裁部门说时效已过,转到法院,问:法院是否应该立案?

北京-北京 发表于:2015-03-20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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