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爱人在一家家庭服务业协会工作,主管部门是山东省商务厅,前段时间我爱人怀孕了,考虑到身体原因,便提出了辞职,协会也批准了辞职,但是3月1日到10日这十天的工资却不予支付,给出的回复是违反单位规定,在试用期内怀孕(他们单位的试用期是6个月,6个月以后才签订合同,我爱人工作了4个月零10天),我爱人在试用期内的工作非常认真,2014年底一次周末他们协会举行服务活动,我爱人身体不舒服也带病参加活动,回家后发烧至39度,连续打了3天吊瓶才退烧,这样的工作付出,最后单位却给出这样的回复,其实10天的工资也就六七百块钱,钱确实不多,但是我心里这口气却难消,认真工作了凭什么不给工资啊,请问律师朋友,这样的情况,我该怎样维权?

山东-济南 发表于:2015-03-30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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