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原住在企业集体用房,后经企业集体研究,分给他三间地皮,由自己自建房,2010年前已建成三间三层住房与老婆同住,按规定应把原来企业的两间住房归还给企业,他为了占有企业的两间住房,2012年初办理了结婚证,2012年底办理了离婚证(本人今年66岁,结婚时没有办证),现在企业要收回原来两间住房,他就上访,很头疼,他的理由是,我已离婚,所有财产在办离婚时都归老婆,自己没有住房,实际和老婆现在住一起。我想咨询一下,如何证明他是恶意离婚想占有国有资产的,或者说我们需要收集哪些证具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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