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弟于2014年4月被广州地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逮捕,于2014年12月检察院又对证据不足撤诉此案,释放。其间监禁在区看守所,因为无罪证据不足被他人冤枉,白白在看守所关了8个多月,这8个月的冤狱能否申请国家赔偿,以广州的赔偿标准是怎么样计算的,存在有精神损失费的产生吗?

广东-广州 发表于:2015-04-01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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