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好,我是2012年6月进厂,2013年3月发生工伤,医疗期到同年10月,末达伤残等级,一直未签合同,2013年7月申请仲裁<一>请求支付伤后的工资、伤前的加班工资及双倍工资差,2014年1月又申请仲裁<二>支付2013年7月后的工资,厂放一直只提交工资表,内容标准工资,加班时间数,加班工资和总工资,现案<二>终审判决不采信工资表,确定我工资平均5千/元,并且确定我记件,并按这标准判给我7-10月份工资,案<一>就基于案〈二〉不采信工资表,认为我没加班,所以没有判给我请求支付我受伤前的加班费,但是我工资表上工资签收的工资平均才2700元/月,案<二>又确定我伤前平均为5千/元,这就我每月还差2300元没支付,案<一>没支持支付工伤前的加班费,那我现如今再请求支付受伤前的工资差不正当吗?这算过时效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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