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林某以高回报率为诱饵,称用他人名义可以办公司、办贷款,并说不用他人出钱,所贷款项交由林某合理合法使用,如产生债务,由林某承担,每年100万元给他人1.5万元好处费。然后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信用卡后实际持卡使用,恶意透支不还;且用他人身份证、结婚证等开办公司后以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现已到期也未还,人已隐匿以逃避追讨。现几十个受害人(登记持卡人,并非实际使用人)已被银行急切追讨欠款,涉案金额上亿元。请问大家,林某涉嫌什么罪名?以什么罪名能够刑事立案?

北京-西城区 发表于:2015-04-13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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