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二次开庭后第三次开庭就宣判被定为游戏机赌博罪,14年8月23日在游戏机厅被抓,15年4月21日被判3年4个月。 派出所证据是,包里的东西与2名游戏厅里员工,包里的东西是20600元钱与游戏机厅里的账单,第一次开庭没有说有钱,当事人提出后说有13800元钱,证明人第一次开庭与第二次开庭的证明都不一样而且证明人说自己是老板,当事人的疑点是,包里的东西没有当事人清点过签字过,派出所说,签字过我们要求笔迹鉴定,法院没有去做,证明人前后说法有被威吓的成分做的证明,包里金额不对,账单是派出所自己放进去的,当事人要求派出所拿出视频,派出所说没有,现在宣判的是时候这些都没有被确认,而是说游戏厅房主主人认定当事人是租游戏厅房子的人而被判4个月, 因为当事人有判三缓四的开游戏厅案件 所以判3年4个月 ,请问律师先生这样在上诉去有希望没?

浙江-宁波 发表于:2015-04-23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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