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被告B,销售商C,证人D均为乡亲,且原告A与证人D曾经为厂家股东合作关系,厂家已经在2010年停业。原告A(厂家)经被告B介绍认识了销售商C,2008年原告A出售给销售商C一批货,市场价总额125000元,销售商C先给付原告A货款50000元,后发现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剩余75000元货款部分销售商C与原告A发生纠纷。被告B为保持乡亲和睦便给原告A打了一张75000元的欠条,署名为被告B。证人D在2014年8月向销售商C追要回了所欠货款75000元。请问,原告A能否向被告B要回欠款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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