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2008年12月初我外公将一套产权房通过买卖的形式过户给我和我母亲要求为其养老送终并已经取得产证。产权房原来产证上的名字是我外公,我,还有我母亲,当时外婆并不知道此事,过户是通过买卖的形式,但外公并没有要求我们支付房款。2008年12月底外公去世。我和我母亲还有外婆共同在另一套产权房内居住照顾外婆的起居。2015年,外婆在其儿子的唆使下向法院提出诉讼,以当时外公过户房屋时并不知情,侵犯其财产权,要求判决当初的房屋买卖无效。请问我们能否已侵权案诉讼时效已过2年为依据要求驳回诉讼

上海-普陀区 发表于:2015-05-03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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