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今年51岁,今年3月份来到太原市打工,在工地上干活时突发脑溢血被工友送进医院,工地老板当时只是支付了一小部分手术费,后续就以个种理由说我父亲这种事情算不上工伤,以个种借口来拒绝医药费,请问律师怎么做我父亲才能得到赔偿?
人
发表于 2015-05-11 20:14
向TA提问您好。
您的情况,可以如下考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据此,如果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受伤医疗,不符合上述规定,不能视同工伤,应按职工医疗保险的规定进行处理。
发表于 2015-05-09 20:33
向TA提问你父亲的情况若认定工伤目前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的情形。仲裁或诉讼对你父亲都可能不利,建议调解,单位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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