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张某与杨某为夫妻,在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2012年,张某以离婚单身为借口,跟吴某谈恋爱并同居。同居一段时间后,2013年2月份,吴某意外发现张某其实未离婚,但是吴某并不在意,而且还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威胁辱骂查谋妻子杨某,劝其离婚,最终导致张某与杨某2014年2月离婚。2015年5月开庭,吴某并当庭出示了欠条以及部分转账单回执。法官调取了派出所笔录,当场宣读,由于张某未到庭,不适合调节程序,未当庭宣判。请问此案件中杨某有责任偿还该债务吗?

福建-泉州 发表于:2015-05-12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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