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本人在5月10日晚上11点至零点左右在莲花山十字路口骑摩托车碰到闯红灯的行人,现交警判决双方同等责任。目前医疗费3700多全部由我支付,判决时交警又说1W以内的费用我必须全责,同时调解时还有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也要我支付。我摩托车刚好今天没年检和保险。请在线的律师帮我解答下为何同责的情况下费用要我全部承担!谢谢!
人
发表于 2015-05-15 15:41
向TA提问你全部承担的费用是有条件的,即医疗费在1万内,伤残赔偿(如误工、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在11万内,全部由你负责。但超出部分按同等责任分担。因为机动车车主或管理人有按法律缴交交强险的义务,如不履行,因此造成第三者无法通过交强险获得的赔偿就由机动车车主或管理人负担。而交强险规定,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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