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我一朋友找别人借高利贷,我是担保人,借条上注明借款十万元,期限两个月。朋友实际拿到的钱款是八万五,但借条上没有注明是高利贷。到期后朋友无力偿还外出了,债权人就一直在找我要钱。2012年还将我朋友和我一起起诉到法院,但朋友一直在外地没有回来,法院传票我,我也说明无力替朋友偿还债务,法院也就偶尔打个电话给我,没有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债权人因找不到我朋友,所以一直在找我要钱,期间我也断续给了他几千。我想请问一下,我可以不还么?
人
发表于 2015-05-14 19:09
向TA提问如果没有约定担保期限,你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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