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你好,是这样的,我在广东惠州澳头镇有一个贴外墙的工程,当初签施工合同的时候,合同上签字法人代表为张伟才(他属于我搭档,公司法人实际是我温志武)签约人那行当时由我本人签名。现在由于各种原因,甲方就提出了终止合同,我方张伟才未经我本人同意,没有任何委托书的情况下,拿公司印章,同意了终止合同,还签了他名字。这样直接导致了另外一个纠纷,就是居间合同 ,介绍人现在要求我方照常付居间费。请问居间人做法这合法吗? 居间合同是没有公章,是我个人按手指印 请问那个居间合同由于工程终止合同,而继续生效吗? 第五条工程名,为惠州美林雅苑,但他没写名实际工程施工名,美林雅苑只是一个小区名 没具体写明是贴外墙砖

广东-惠州 发表于:2015-05-18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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