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的一位朋友,从我这里借了一百多万元人民币,还从其他朋友那里也借了几百万,都是立借条的。于2015年4月15日失踪逃跑,在家里留了一张纸条,足以证明是逃跑了。我们几位债权人去公安局的经侦支队报案,受理处说这不能报案,叫我们去法院作为民事诉讼。他的回答是“只要是朋友之间有借条的借款,都不能作为刑事诈骗来报案,只能通过民事诉讼。 他借钱你也是愿意借给他的,逃跑也不能说明是诈骗,你去法院起诉”对此我有异议,借了钱如果人还在这里,那倒有可能还不会认定诈骗,现在人都逃跑掉了,说明主观上就是借钱不还或者携款逃跑了,这怎么不可以立案诈骗?

上海-松江区 发表于:2015-05-18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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