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是一家公司A的财务人员,2000年公司下面子公司所有财务集中到公司A集中核算,当时公司A委托我郑红,及公司主任肖德亮去办理移交手续,公司双方都在一份移交表上签字盖章,当时手写两份,一个单位一份,由我郑红,肖德亮,及子公司B法人胡劲华及财务负责人赵红军签字。 回来后,我将本单位的移交表复印后,将复印件装订在账本上,原件交给政工员刘德,当时刘德不在,刘德所在科室主任张国清说,就放在他的办公桌上。 我就放在刘德的办公桌了。 后来因为纪委清查,发现子公司B移交前银行存款不明原因少了近500万元,子公司说当时移交时就交了,结果在我们财务移交表的复印件上查明当时移交的是真实数字236万元。子公司却说成736万元。 现在子公司推脱说子公司的一份原件找不到了,而档案员刘德因为退休,原件也找不到了,还说我当时没有给他。 当时移交财产的复印件上加盖了子公司的单位公章,请问,这种复印件能够作为法律证据吗,能够说清当时移交的银行存款是236万元,而非736万元吗?

湖南-长沙 发表于:2015-05-18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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