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3年4.1号为女儿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附加1年期的意外医疗及普通住院医疗,已于2014年4.1在续了1年的附加险。但是在2014年12月17日,在保险业务员的推荐下,取消了1年期的附加险,同时在2014年12月18日,改为医疗意外和普通住院医疗分开的保险,在2015年1月19日因女儿入院检查身体,经医院确诊为癫痫,后于2015年3月24日在医院做开颅手术,4月8号出院后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在5月份被告知要拒赔,理由是带病投保。之后我去(保险公司补充过资料,说明女儿在2014年10月31号在医院做的头部检查的结果正常,但保险公司回复为被保险人违反健康告知义务,未告知疾病严重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予以拒赔,但可协议退还已交的全部保费),并单方面解除了这份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这样的行为是否合理,我需要怎样维权?
人
发表于 2015-06-04 10:13
向TA提问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依法履行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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