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单位于2010年7月跟国土局签订了建设工程的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约定,于2011年7月3日前开工,到2013年7月3日前完工,签完合同的当月,我们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将开竣工日期变更为:2013年7月3日—2015年7月3日。可是我们的工程分为三期建设(合同中未注明),截止目前,已完成了一、二期工程,三期还未开始。 一二期工程用的土地应经超过了三分之一,也完成了投资的25%以上。今天国土局的相关负责人打电话通知我们说我们剩余的第三期土地属于土地闲置或低效用地,要收回我们剩余的土地。 我想问一下,我们的土地能不能不被收回,有没有什么符合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办法呢?

山西-临汾 发表于:2015-06-05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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