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今天去公司要钱,属于以前的劳动报酬,今天公司给了一个理由,说是公司有规定,如果离职,3年内不得从事和公司相竞争的公司上班,现在公司不追究你的责任已经很不错了,你现在又在同行业的公司上班。但是我就奇怪了,这个条款我没有见过,签订的劳动合同里也没有写这一条啊,这个理由是否合理?

云南-昆明 发表于:2015-06-10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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