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去公司要钱,属于以前的劳动报酬,今天公司给了一个理由,说是公司有规定,如果离职,3年内不得从事和公司相竞争的公司上班,现在公司不追究你的责任已经很不错了,你现在又在同行业的公司上班。但是我就奇怪了,这个条款我没有见过,签订的劳动合同里也没有写这一条啊,这个理由是否合理?
人
发表于 2015-06-10 09:36
向TA提问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发表于 2015-06-10 11:24
向TA提问不合理也不合法,建议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如若没效果,建议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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