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整形医院上班,参加了一个医院的优惠活动。内部员工整形一项手术免费其余一折,条件是使用肖像权2年。当时我反复询问肖像的使用范围,都回答我是院内和网络媒体,不会放在户外。 但是现在医院想把我的照片用在户外。我才仔细看了当时签订的协议。一份手术协议上明确写了在院内及微博微信等网络媒体使用。另一份却很概括的写的用于企业商业宣传活动。协议是一起签的,两份订在一起。有好几个员工都签了这份合同,签合同之前也没有跟我解释沟通这个问题。我感觉我被坑了。 我明确表示不愿意把照片用在户外。根据协议来看医院有权利在我不愿意的情况下把照片用在户外吗?有什么办法解决? 而且这份协议医院很多同事都签了一模一样的合同,而且签订之前也没有跟我协商,这个能不能算格式合同,我能不能用这个理由推翻它。
人
发表于 2015-07-29 11:29
向TA提问协议以特别约定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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