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关于合同问题,本人3月13日与某单位签订一份设备采购合同,合同内容为电子设备,预算102万,实际中标价格80.6万,中标产品与标书采购产品基本一样,但是是少了几个并不重要的接口,采购单位以不合格为借口不同意接受,经过2-3个月的协商沟通,该单位同意更换,但是该单位要求我司按合同中条款认为我司提供货物规格,技术不标准,逾期不交货处罚,总金额的5% 将近40000元,作为赔偿金,。我司并不认可该单位的做法,因为在此签订合同和变更产品过程中我司自始至终都进行沟通,反而是该单位经常拖拉。我司这个逾期违约金是否该给?

广西-南宁 发表于:2015-06-23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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