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因在2014年签订的由某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将股权转让给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只有转让方签字盖章,受让方至今没有签字盖章,故之前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特此声明。这样写,申明作废邮件是否可以?

上海-浦东新区 发表于:2015-06-30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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