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是弋阳县李畈老李养殖场(李畈茶垅水库承包经营者)。今年6月23日清晨,李畈副村长李斌拉了一车砖,将我养殖场进出的必经道路堵住,声称要在路上做屋,严重损害了我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我于当日报警,警方称由于李斌极度不配合警方,至今还未解决。这已经是我场今年第二次被副村长李斌堵路了。上次发生在5月25日,报警后在苏警官和于警官的艰难处理下,当天就得到了解决。

    在有合同作保障的前提下,我才在李畈水库加大投资,现拥有3栋猪舍,形成了一定规模。李斌堵路是企图采取非法手段迫使我放弃养殖场,从而达到他非法霸占的目的。

    作为李畈茶垅水库承包者,我在李畈搞养殖业,承包的是李畈村的水库。我只与李畈村委会这个主体机构存在包租关系,租赁是以合同为依据的。另外,我跟李斌非亲非故,没有任何经济来往,根本不存在任何纠纷。李斌声称他现在当村长了,现在由他说了算,以前的合同不作数,他要养了,叫我将鱼猪卖完走人。但是,至今我没有收到李畈村委会关于中止承包合同的书面通知。难道他李斌当了村长,就可以藐视法律随意堵路吗?就可以任意推翻前任村长所签的合同吗?就可以凌驾于村委会之上吗?就可以借当村长的名义有意侵吞霸占他人合法经营的财产吗?

    堵路的事我到了乡政府,也咨询了律师,因为李斌的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发包方李畈村委会,不属于民事纠纷,不存在调解。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规定,属于刑事案件,应当由政法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这条被堵的道路是通向我养殖场所的必经道路,全长一百余米,历年来都是由各届承包者自行整修、加固、使用,主要用于养殖场的生产经营。养殖场经营的是活物,我们只能请求政法和公安机关对李斌故意的违法行为采取措施,予以中止,尽快恢复道路畅通。

    对于李斌借公权力行违法犯罪的事实,希望上级领导给予关注,促进法治社会的有序正常发展!

    关于这条路:

    这条路是由历届承包者继承和整修的,一直都有。这条路早先就已经现实存在,李斌借口做房子并且占道做屋,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侵害了我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这样的事已经发生了两次,每次都纠集多人以上,每次都致使我场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并严重影响了我家人工作生活。


江西-上饶 发表于:2015-07-02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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