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一下关于《门面承租协议》的一些相关问题。 我于2014年8月23日承租了一间40平米的商铺,期限为一年到2015年8月23日,协议上《第二条》中说到,租用时间暂定一年,从2014年8月23日至2015年8月23日,期满后,如乙方要续租门面,提前3个月通知甲方(甲方代表房东 乙方代表我) 现在的问题是,甲方也就是房东,说 我违反了协议上的条款,没有提前三个月给他打招呼 现在是7月2日说我拖延了一个多月。要赔偿3万元违约金。 我想问一下,上面的第二条那句话是不是有毛病,我是否违约?是否要赔偿这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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