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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改革,人员属于市公路局,改革后人员去执法局,由于市执法局人员编制少,要占用县执法的编制,按省政府文件规定,县编制,归县财政发工资,可现在为了让人员下县,单位领导说,占用县编制,享受市待遇,由市里发工资,这和省文件相抵触,合法吗

北京-北京 发表于:2015-07-07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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