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外祖父有一份遗嘱,在情况说明完之后,签下了字盖好了章,之后请公证人签字。所有人签完字之后外祖父觉得有点遗漏,又在下面加了一行“特别说明”,请问特别说明的地方有法律效力吗?字都是外祖父一个人写的,上下字体一样,而且公证人和外祖父签字的地方也没有写只对以上内容负责。
人
发表于 2015-07-23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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