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4年9月入职上市公司的子公司,签订3年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期间按照80%工资发放,享受公司福利。10月份开始交的保险等,今年3月份转的正。今年7月份单位没有正当理由,说总公司要裁我和另外一个人。公司给出两种方案:第一种:裁员,补偿一个月工资,走人。 第二种:把3年合同变更为1年的临时合同,不交医疗和养老保险,只交商业保险,没有各种公司福利,并且工资不变。 请问公司这两种做法合法吗?我该怎么选择,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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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生
胡金宏
马浩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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