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03年去一镇政府当司机,是以临时工的名义去的,没合同。到2006年,单位让我自己买了一辆10万的车,以租赁的性质,单位每月给我钱6000块钱,包括我的工资,签了五年合同,但直到现在,也没续签合同,车一直租赁给单位,每月还是给我6000块钱。现在单位让我回家,法律上有没有对我补偿的说法?
人
发表于 2015-07-23 17:29
向TA提问你们之间的关系变为政府租用你的车辆,你给政府提供服务,服务不再继续,你的工作相应的结束了。
同省律师
同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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