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与现在的餐厅签约1年(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但自15年3、4月起菜品、味道都很不好,多次与承包公司协商改善均无果。6月左右承包方给我们换了一批厨师,表现更不如从前,后面至本月再多次与之协商改善,除一次上门洽谈(无果)后一直不予处理。现在我们要单方面与其解除合同(按合同上第三条第6款)规定:“在承包期间甲方如发现问题点告知乙方,乙方如果如果不即时改善,逾期一天罚人民币100元,超过三天即视为放弃合同”,请问我们是否可以单方面解除合约?
人
发表于 2015-07-24 12:41
向TA提问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具备该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覆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据您所述,菜品味道不好,不能达到餐厅发包、改善就餐和饮食条件的合同目的。符合该法律条文规定之情形。
二、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对方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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