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四年四月到某公司开车,所驾车辆登记所有人是公司,我受公司管理,由公司发放工资,十月份在工作中摔伤,,一五年三月我和公司认定劳动关系,因没和公司签劳动合同又拿不出工资表,只能靠我所驾的车是公司的车来证明和公司有劳动关系,这时公司突然拿出个车辆转让协议,内写到一四年三月就将我所驾的车转让给本公司的个人了,购车人并说是他在四月份雇佣我开车的,后又说八月份雇的我。现在我有证人证明在四月到十月之间我是在公司领的工资,我和购车人是没关系的。我还有录音证据证明他们的协议在四月到十月之间是不存在的,现购车人根本就拿不出他在四月到十月之间雇佣我的证据,可我有罚款单证明从四月到十月之间我一直是该车司机。请问他们的协议是不是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是否有效?我还能和公司认定劳动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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