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开一皮卡车,在无交通信号灯的路口,与一电瓶车相撞,车为低速行驶,对方三人,母,女儿,与孙子,(其母为驾驶员)。本人立即报警,且送当事人和孙子送往医院检查,都为皮肉伤,无其他状况。第二天交警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下来(对方为无证驾驶,加之违反电瓶车载人的规定,最重要的一条为:在没有交通标志的路段,驾驶员应该让右方的车辆通过的规定)对方主要责任,我方次要责任。我方还抽空去其家看望(没事),现今7天过去,对方却称身体不适,要到大医院再度检查,并恐吓威胁,不知我方有责任在让其再去检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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