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甲拥有一辆吊车,后借给乙使用,乙谎称该吊车为自己所有又将吊车出租给丙,出租期间,丙以自己的名义又将此吊车出卖给不知情的丁,约定价款50万元,丁一次性支付50万元后,将吊车开回了家。几天后丙以无法办理过户为由要求取回吊车,并要求丁支付使用费和误工费共计5万元,因此只退还价款45万元。请问,丁是否取得了该吊车的所有权?为什么?丙要求丁支付5万元是否合法?

江苏-扬州 发表于:2015-08-24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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