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比较着急我不懂法,只有咨询完了我才知道自己接下来能不能,请律师帮忙,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和自由。。。。。。我想咨询下 关于没有领取结婚证订婚后的事情,订婚后男方以感情不合说分手要求退婚,退婚后,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因为有红梅,女方同意了男方彩礼全部返还,可男方迟迟推延不拿回彩礼,拖延干涉女方自己已经快三个月了,女方与男方已经快三个月不联系了,但男方家说一天不解决此事女方一天不能处对象,如若处对象,彩礼全部返还还要赔偿男方家损失费,男方当事人已经与女方当是人说分手退婚了,但男方家里现在不承认此事,现在女方也是只要男方通通快快的解决不在拖延,不在威胁干涉,能保证自己的和家人的安全,依旧愿意彩礼全部返还,可男方家就一直这样的无赖这真不知道怎么办了,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该怎么用维护自己的权利重新获得自己的人生自由
人
发表于 2015-09-01 16:07
向TA提问所谓婚约,是指男女双方自愿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在我国,订立婚约的行为即为订婚。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在婚前订立婚约的情形是很常见的,但是,这种婚约在我国却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从1950年《婚姻法》到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可以知道,我国法律对婚约的态度是:(1)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法律既不禁止也不提倡。男女结婚前是否订立婚约,完全由双方自愿决定。两人没有婚约,依法可以直接结婚;双方订有婚约的,也没有结婚的义务。(2)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婚约订立后,任何一方随时可以向对方提出解除婚约;一方作出解除的意思表示后,无需征得对方的同意,婚约即告解除。一方有婚约而与第三人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相反他们之间的婚姻还受法律保护。一方违反婚约,无论其是否有过错,另一方均不能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虽然法律不保护婚约,但对因婚约而引起的财产纠纷,人民法院仍会受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据此,在订婚时,如果双方有给彩礼,在婚约解除后,应当将各自收到的彩礼返还给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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