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以前在一个国企工作了近14年于2014年9月份提出辞职,当时我向单位递交了辞职报告,单位也批准了我的报告,我因在外打工忙没时间去原单位办理社保等手续计划这个月去办理,原单位还欠发我近4万元的工资,现在计划去办事社保等原单位提出要我补交从我辞职到现在的社保个人和单位的那部分钱,这种作法符合规定吗有法律依据吗?

湖南-永州 发表于:2015-09-09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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