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个亲人在香港和一家供应商合作,他们有产品,也有相关检测检验证明,但要买他们的商品必须要成为会员,要购买5000元以上的物品才能获得会员资格,享受折扣,正如安利一样,亲戚把货物以正规渠道带回大陆,可供销售,也可发展分销商,并介绍分销商到香港开单入货,而亲戚从中抽取佣金,所有活动包括开单,取货,拿支票都是在香港实行,我知道如发生在大陆这种行为是传销,但在香港台湾美国等地方,传销是中性词,合法,就此案来说,他们所有交易都在香港,而在大陆他们只是和有意向的朋友合作,引荐到香港,从中没强迫消费,没关押等行为,在大陆会犯法么?
人
同省律师
同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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