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5年2月进入某汽车销售公司从事办公室会计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000,转正后工资为4000. 2015年6月,意外发现怀孕并有流产先兆,于7月初休息半月 。休息回来后,部门经理没有发放通知书,已口头说明另有工作安排,后来将岗位调换为出纳。(本人认为都是财务工作岗位没有差异也能胜任就没有计较)9月15号发上月(8月)工资时发现比原来岗位工资低了300,我便提出异议。部门经理的回复是按重新调整的新岗位,发放该岗位应得到工资,符合国家的“同工同酬”规定。还有上月因为产检休息了一天,人事已事假为由扣了一天的工资,请问这样合理么? 我现在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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