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2014年因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湖南法院判处缓刑3年(我们是受票方),所有税款和罚金均是在湖南补缴,湖南公安机关给我们开的是非税收入的收据。因我司是地址是在福建泉州,现泉州国税局不承认我司在湖南补缴的这些款项是税款,又要我司补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请问:如若我司因经济实力实在无法再次补缴上述税款,泉州国税局可以把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吗?会以什么案由移交呢?如果立案,我们是不是还会再次被起诉?再次起诉之前的缓刑是不是会被取消缓刑,变成实刑?结果会怎么样??

福建-泉州 发表于:2015-09-16 15:32

问题相似?在线咨询获取针对性解答

泉州推荐专业律师

查看更多律师

相关咨询

查看更多

泉州推荐专业律师

查看更多律师

同省律师

同城律师

专长推荐

热门推荐

没找到满意答案,您可以 在线提问

首页 > 法律咨询 > 咨询详情

免费服务热线:400-668-6166

我要追问
我要追答
注册
TOP
Copyright © 2008-2025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