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因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湖南法院判处缓刑3年(我们是受票方),所有税款和罚金均是在湖南补缴,湖南公安机关给我们开的是非税收入的收据。因我司是地址是在福建泉州,现泉州国税局不承认我司在湖南补缴的这些款项是税款,又要我司补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请问:如若我司因经济实力实在无法再次补缴上述税款,泉州国税局可以把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吗?会以什么案由移交呢?如果立案,我们是不是还会再次被起诉?再次起诉之前的缓刑是不是会被取消缓刑,变成实刑?结果会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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