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原告人借钱给甲,由被告人担保,甲又把钱借给乙用。甲死的时候,原告人在没有担保人在场的情况下收了乙一万利息有字据。第一次开庭,乙出来承认是他们自己协商的,(并且事情已经过去一年了,担保人还要继续承担?)最后法官宣布因关系复杂,等第二次开庭。过去一个月了,还没有开庭,律师打来电话说,法院判定书下来了,原告收了乙一万利息,因无力常还由被告人垫付……请问下这其中是否有问题,担保人也就是被告人是否承担垫付责任

江苏-连云港 发表于:2015-09-18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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